福州明确首套房二套房按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认定
海峡网5月25日讯(记者 邱也栩)家庭名下有两套房,却能都算作首套房;家庭现名下有两套房,拟办证的一手房却可能被算作第三套房。“4·11”新政后,不少市民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对此,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昨日发布相关解读,明确首套房、第二套房按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认定等标准,并列举实例说明。
4月11日起(含11日),福州市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细则。其中,购房套数的认定主体改以家庭为单位,同时,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改按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根据一个多月来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昨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明确了5个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首先,购房人家庭按购房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购房人的婚姻状况,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也是按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合同时间或法律文书时间)情况认定。子女年满18周岁的,与父母分别以不同家庭认定。
其次,首套房、二套房按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认定。购房时间,商品房以合同签订时点(网签)为准,二手房以受理时点为准。
第三,住房套数按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计,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上述住房类型均指权利人首次取得权利情形。如张三拥有一套房改房,不计入套数;但李四通过二手房买卖方式购买张三的房改房,应计入李四名下套数。
第四,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二手住房,个人单独购买的和他人共同购买的都一并计算住房套数。
第五,共同购买房屋的购房人,如果其中有一个购房人不具备享受首购或首改优惠政策,则全体购房人都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全体购房人都具备享受首购或首改政策优惠的,则各人根据所占的房屋份额和拥有住房情况分别享受优惠政策。
认定实例
例1 张三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二手住房,则该房为首套房。
例2 张三和配偶已拥有二套房,1套房改房,另1套为二手住房,有一儿子已成年。现张三和配偶再购买1套住房,由于房改房不计套数,则新购房为二套房。
例3 张三家庭共有2套房。第1套为一手房,购房时间2012年3月1日,尚未办证,准备在近日办证;第2套为二手房,去年交易办证。则,按现办证一手房的购房时点计,该房为家庭首套房。
例4 张三和妻子今年刚结婚。2年前,各自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一手房,现申请办证。则,现办证时,张三和妻子所购房均为首套房。
例5 张三家庭现名下有两套房:1套二手住房,2009年1月办证;另1套一手房,购房合同时间为2010年6月1日,现申请办证。经查,2010年12月1日张三曾卖掉另一套住房,该住宅系张三2009年10月购买。因此,尽管说张三家庭现名下包括未办证房在内只有2套房,但按尚未办证的一手房购房时点,张三家庭共有3套房,则拟办证的一手房为三套房。
例6 张三和配偶名下有2套住房,均为市场取得方式;儿子今年刚满18岁,2年前,该家庭以儿子名义购买了1套一手房(2014年7月1日签约),现申请办证。则,现办证的一手房按购房时点,张三的儿子尚未成年,需和父母一起计算住房套数,则现办证的一手房为三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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