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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多种情形可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

2016-05-20 07:46:05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5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赵铮艳)本月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的《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执行。该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减免的。

  去年6月,国家有关部委将公证服务收费的定价权限下放到省级管理,并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台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我省此次制定出台的暂行办法,与1997年国家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管理主体发生变化,从国家计委、司法部变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二是价格管理形式和收费性质发生变化。原公证服务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两种管理形式,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此次暂行办法根据2015年福建省定价目录,公证服务收费作为重要专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管理形式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最高收费标准。

  三是行政执法管理权限发生变化。对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此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省或者设区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违规收取公证费的,具有行政查处权。

  据了解,暂行办法特别明确要求,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公证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阳光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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