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针”网上可随意购买 暴露出监管漏洞(图)
□观点
伤人毒针“扎”破监管黑洞
毒针伤人,并非极端个案。将“毒针毒镖”作为核心词语在百度搜索,数以万计的条目便会映入眼帘,公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已经成为绕不过的公共安全问题。无论是毒针还是弓弩,都属国家管制物件,这些东西为何会招摇过市,轻而易举便成为犯罪的工具?很显然,毒针“扎”破了巨大的制度和监管窟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而很多毒针里所含的“琥珀胆碱”,也是列入高毒物品及毒物的管理之中。规章制度不是没有,但毒针可以轻易取得,暴露的是对剧毒化学物质的监管漏洞。
再者,不管作案的动机如何,毒针伤人已属刑事犯罪,在依法严惩的同时,有几重失责也值得认真追问和查办。一是明知毒针、弓弩危害巨大,不法分子仍然违规交易,涉嫌刑法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二是毒镖猎狗、毒针伤人并不是偶然发生,打击不够、刑罚不力,放任了风险事故的发生;三是毒针、弓弩在网络、“黑市”交易中唾手可得,疏于监管怎会不留后患?
监管落空,毒针才会“暗箭伤人”。如何让制度与监管唱好“双簧戏”,显然需要更科学的顶层设计、更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更有力的问责机制来支撑。
(京江晚报 徐剑锋)
□链接
毒针伤人 最高可判死刑
为依法严厉打击针刺伤害群众等犯罪活动,乌鲁木齐市中院、检察院、公安局2009年9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针刺伤害群众等犯罪活动的通告”。通告说,对使用有毒害性物质的注射器或吸食毒品后废弃的注射器扎刺他人的,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依法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使用无毒害性物质的注射器扎刺、喷射他人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造成群众恐慌等严重后果的,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大头针等其他针状物扎刺无辜群众,制造恐怖气氛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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