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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执行判决不肯还95万元 被“判一缓一”

2016-04-20 10:26:04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4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安镇 通讯员 融法)2008年,福清男子吴某花95万元与高某签订了一份《荒山荒坡转让协议书》,但由于该矿产开采点属于国家禁止转让的对象,吴某便找高某退款,但多次判决耗时7年,高某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近日,福清市法院判处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9月20日,高某与吴某签订了一份《荒山荒坡转让协议书》(实质是采矿权转让协议书),高某把荒山转让给吴某采矿,不管开采出任何矿种都归吴某所得,直至所有矿开采完为止。协议约定吴某支付高某的转让款共计95万元,具体支付方式是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开采期限为10年。签订协议后,吴某依约把95万元的转让款支付给高某。

  后来,吴某了解到高某对转让的矿产开发点无开采权,该处属国家禁止转让的对象,且该开发点并无任何矿种可开发。高某虽认可这些事实,但一直拒绝与吴某协商退回转让款的事情。

  2010年11月11日,福清市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高某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吴某转让款95万元及利息,高某收到判决书后未履行判决。2011年4月22日,吴某向福清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6月20日,高某申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7月1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2012年11月1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恢复上述判决的执行。高某收到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并于2012年11月23日以88.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越野车。

  2015年9月2日,高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于2015年10月26日向吴某返还转让款95万元,取得谅解。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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