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细则11日起调整
套数认定主体从个人改为家庭
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时点有变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征收计算时点问题。根据财税〔2015〕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其中涉及的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从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不再实行“闽七条”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
解释:市房屋登记中心有关人士举例说,张三2012年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网签时间为2012年3月11日,2014年初接到开发商可以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但张三未办证,直到2015年年底才办理了产权证,产权证记载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现在张三打算卖了这套住房。从产权证记载时间到今天计算,该套住房未满2年,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市房屋登记中心
明后天延时服务
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手中已持有个人首购房证明、个人首改房证明的或者符合目前契税、营业税减免条件的购房群众打算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于2016年4月10日(含10日)前尽快前往房屋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为方便群众,市房屋登记中心在中心本部(鼓楼区福屿路200号)、市民服务中心4楼(台江区高桥路69号)两个办事处均增设了窗口,并增派业务骨干为群众答疑解惑,提供延时服务,两个办事处4月9日(周六)、10日(周日)均开放为可享受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市民提供服务。其中,中心本部在10日(周日)将延时服务到最后一名群众才下班。
为避免拥挤,不受上述执行细则影响的购房群众(比如家庭成员名下无住房、现购买1套住房的群众,4月11日后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契税优惠),可于4月11日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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