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婴用品女店主未获准销售境外药品 被判刑一年
2016-03-16 08:33:27 来源:东南快报
东南快报讯(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陈沁 陈婷如)未经许可销售境外药品,这种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近日,余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福州台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12月,余某注册成立了台江区余姐母婴用品店,经营范围是零售乳制品。去年4月起,余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亲友在境外购买的药品放在自己经营的母婴店销售。
2015年5月19日,福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到母婴店检查,当场查获16种药品共82盒,总价值3815元,现已没收。余某销售共计324元的药品。
根《药品管理法》规定,经营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进口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批文,具备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等证书。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将构成销售假药罪。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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