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租客正常搬家物业拒绝放行 因房东未交物业费
福州新闻网2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光慧)昨日,租住在晋安区日出东方小区的林小姐反映,前日上午她和室友三人请了搬家公司搬家,却出不了小区的大门。物业公司说她没有交物业费,不能搬走。林小姐每个月都有把物业费、房租一起交给房东,还有转账单作为凭证,房东也承认收了林小姐的物业费,可物业公司就是不让她们搬家。
昨日,记者介入后,房东和物业公司表示将当面协调此事,最后物业公司答应放行。
女租客正常搬家
物业公司拒放行
两年前,林小姐等三人在日出东方小区租了一套房屋。前日租约到期,林小姐提前跟房东打了招呼,表示自己不再续租,房东也答应了。
恰逢周末,林小姐等人把物品打包好,花了650元雇了搬家公司。结果搬家公司的车辆准备驶出小区大门时,物业公司以“物业费未交齐”为由,拒绝给林小姐开出门条,不让保安为其放行。
“租房时房东跟我说,物业费交给她,由她交给物业公司。”林小姐说,按照房东的意思,她将房租、水电费、物业费都交给房东,转账单上也有记录。
林小姐说,她的转账单可以作为交纳物业费的凭证,但物业人员不同意。房东曾打电话给物业公司,承认自己收了物业费,让物业公司放行,也遭到拒绝。最后,林小姐只能将所有物品再搬回去。
与物业公司有纠纷
房东未交物业费
昨日记者联系到房东罗女士。她向记者证实,林小姐每个月都有给她物业费。
罗女士说,刚开始她也交物业费,没交费用是两年前开始的。罗女士说,两年前,小区污水管道没有开通,使得污水倒灌到她家,物业公司一直没有给她修理。
“家具浸泡得很严重,自己维修花去几万元。”罗女士说,自己出钱维修后,曾找物业公司赔,物业公司未给她任何说法。最后,物业公司的一个相关负责人曾口头同意以免交十年物业费作为补偿,所以她两年来一直未交物业费。
记者介入 租客顺利出门
昨日下午,记者和林小姐来到小区物业处。物业处赵主任说如果租客把物业费交给了业主,可以叫业主过来协调。两年来,该业主一共欠了2000多元的物业费。
赵主任认为,罗女士免交10年物业费的说法并不存在,因为这其中没有书面协议。林小姐认为,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和房东之间的事情,和租户无关。她已经按时把物业费交给房东,物业公司可以向房东催缴物业费,而不是由租客催房东去缴纳物业费。
在记者的建议下,林小姐当面拨打了房东罗女士的电话,并将电话交给了物业处的赵主任,由双方直接沟通。最后,在得到罗女士将当面协商物业费问题的承诺后,物业公司决定给林小姐开出门条,并让保安放行。
昨日下午,林小姐等人又再次花钱请来搬家公司,并顺利搬出小区。
律师:承租人无义务
直接缴交物业费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陈捷律师表示,物业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拦租客搬家,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合同,这份合同承租人并没有参与,因此承租人不承担直接缴交物业费的义务,该义务应由业主承担,因此物业公司禁止承租人出入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此外,陈律师认为,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公司如不放行导致承租人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话,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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