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女车主遭遇“高保低赔” 已追回超额保费
2016-01-09 14:44:06 来源:东南快报
东南快报讯(记者 刘清华)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收保费,出险时仅按照实际车身价赔付,“高保低赔”让不少车主交了冤枉钱。近日,福州市中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定保险公司按出险时车身价值支付赔偿。车主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超额收取的保险费。
2004年,福清的陈女士买了一辆二手车。2013年7月,陈女士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按新车购置价缴纳保费。
同年12月,陈女士之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经鉴定,修复车辆需支出6.9万余元。陈女士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7.1万余多元。
太平洋保险公司抗辩,称车辆已使用近10年,出险时市场价值约为3.1万元。陈女士主张的修复金额远超过车辆实际价值,该车没有修复必要,应推定全损,其只需赔偿车辆实际价值与施救费。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保险系不定值保险,根据保险法规定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案被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3.6万余元,远低于车辆拟修复费用,应推定全损。保险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理赔不当获利。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向陈女士支付理赔款和施救费、鉴定费。但是,保险公司超额收取保险费而不当获利,损害了投保人陈女士的合法权益。陈女士有权另行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健表示,本案是“高保低赔”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高保低赔”案件的审理原则,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并退还超额收取的保费,对于规范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取,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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