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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网购5000多元夏普品牌电视 自行拆包不保修

2016-01-07 08:52:34  来源:海峡都市报
  

  海峡网1月7日讯(记者 陈贽超)趁着打折买到便宜家电原本是件高兴事,而郭女士守着一个不能看的电视,近一个月依然申诉无门。家住永泰城关的郭女士去年“双十二”凌晨在电商平台夏普虹林专卖店下单,以5000多元的价格购买了夏普品牌的液晶电视,12月12日当天下午快递员就将电视送到家里。

  像平时的网购一样,郭女士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包验货,没想到当郭女士发现电视有损坏时,商家和售后表示不退不修,只因郭女士自行拆包。

  厂家:自行拆包不能享受售后保修

  郭女士告诉记者,当电视机通电时,屏幕没有正常点亮,“当时以为只是电视机调试问题,就在快递单上签了字。”

  次日郭女士联系福州夏普品牌售后点,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认定为液晶内屏损伤。但售后人员拒绝为郭女士开具鉴定证明,这意味着郭女士得花4500元自行维修,而不能享受售后保修。

  为什么不给郭女士开具鉴定证明?福州夏普品牌售后点售后人员解释:“因为郭女士拆包、通电的时候没有我们的专业工作人员在场,没有办法证明是否因郭女士操作不当导致内屏损坏。”

  之后郭女士向夏普虹林专卖店、夏普全国官方售后服务、福州夏普品牌售后点反复进行申诉,得到的回答都是:因为没有工作人员现场拆包安装,无法进行退换、维修服务。

  郭女士质疑,既然按流程要工作人员现场拆包安装,为何商家、售后部要派人送货上门?

  对此,福州夏普售后服务点表示,网上商城购买商品是从商家仓库发货,商家没有和他们联系,他们无法做到主动派出工作人员上门。

  律师:将责任推给市民不合理

  针对郭女士的困扰,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洪序耿律师表示,2014年颁布的“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规、依约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应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洪序耿说,郭女士可直接向商家提出退换或者维修。没有工作人员陪同上门,郭女士自行拆包验货是没有问题的。而究竟哪个环节造成了电视液晶内屏的损伤,应该由商家或者厂家进行鉴定,将责任推给自行拆包的市民是不合理的。工作人员在场帮助消费者拆包安装是商家和厂家的责任,不应成为不履行售后的理由。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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