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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巨蜥饲养 涉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被刑拘

2015-12-31 08:22:39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12月3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4月30日12时许,一只长约1.5米、重15公斤的巨蜥从台江某小区楼上坠下。巨蜥受伤无法动弹,一直无人来认领,市民发现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民警调查,巨蜥为租住在该小区的广西籍男子李某所有。李某在福州从事个体电商生意多年,因个人喜好于2012年春节从广西梧州市河东一桥下花鸟市场花600元购买巨蜥当宠物带到福州饲养。2015年4月30日,因为李某饲养措施不完善,巨蜥从5楼阳台逃出,并摔落小区地面。经林业部门专家辨认,该巨蜥为非洲白喉巨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保护动物,在我国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

  目前,男子李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福州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刑拘。

  案例点睛:

  个人违法饲养野生动物,恐被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福建省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福建省林业厅负责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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