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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拟立法严禁“医闹” 医疗纠纷设置调解时限

2015-12-18 07:35:38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朱毓松
  

  福州新闻网12月18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突出问题。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本月30日,具体文稿可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查阅。

  紧急情况

  可立即抢救危重病人

  为预防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对于患者,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等规则,并拟规定“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

  患者所在单位(镇街)应参与处置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四种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接到较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责成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并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处置。

  征求意见稿严厉禁止以下8种行为: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在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遗体,影响医疗秩序;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调解时限为30个工作日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医调委在收到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

  对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调委应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征得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对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应当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期限。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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