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不得向企事业单位举借债务 以债券方式举债
2015-12-17 07:32:32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何佳媛
福州新闻网12月1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坚决制止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今后,省政府将在国务院确定的发债额度内依法举借债务,市、县(区)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
今后,政府举债将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各市、县(区)政府举债不得突破限额。列入风险预警的市、县(区)须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规模。省政府将对市、县(区)政府债务原则上实行“不救助”。市、县(区)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对未按时偿还省级代为举借政府债务的市、县(区),省财政将在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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