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告违规审批用地 市中院认定永泰住建局违法
福州新闻网12月16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村民张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该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2010年8月20日,永泰县住建局根据该县赤锡乡赤锡村委会的申请,经审批作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意见书记载,建设项目名称为“永泰县界竹口水电站库区蝴蝶厝移民安置点”,建设单位为“赤锡村委会”,建设项目拟选址赤锡村蝴蝶厝。
2011年6月,永泰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同意建设赤锡乡蝴蝶厝安置点项目的批复,同意赤锡乡蝴蝶厝安置点项目建设,项目用地位于赤锡乡蝴蝶厝规划红线范围内,总用地面积4632平方米,安置房建筑占地2475平方米,建筑面积11160平方米,总投资640万元,用于三通一平,资金来源自筹解决。
2012年12月,赤锡村委会向永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蝴蝶厝安置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永泰县住建局经审核,认为该用地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向村委会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3年4月,赤锡村蝴蝶厝安置点经上级部门批准,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张先生的园地位于蝴蝶厝内,他对安置点项目的设置很不满意。经过行政复议,他于去年将永泰县住建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永泰县住建局作为永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作出规划许可的权限,具有合法的权力来源。张先生的园地坐落于蝴蝶厝,与被告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建设项目为赤锡乡赤锡村蝴蝶厝安置点,该安置点经有关政府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仅是土地用途的改变,未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蝴蝶厝安置点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由建设单位赤锡村委会向赤锡乡政府提出申请,由赤锡乡政府报永泰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本案的被告)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永泰县住建局依赤锡村委会的申请,对建设单位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却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赤锡村委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应依法予以撤销。
但被告出具的赤锡蝴蝶厝一安置点安置情况说明证实,蝴蝶厝安置点已安置77户222人,且已有40多户移民参与立面改造,统一贴了白底红边的外墙瓷砖,若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该院只确认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一审宣判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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