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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嬉戏被同学戳伤眼 福清美佛儿学校担责七成

2015-12-09 10:05:43  来源:福州晚报
  

  □律师说法

  家长维权应有理有据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出了校园伤害事故后,家长不能一味要求由学校承担责任。实际上,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该如何担责,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根据伤害来源和致害主体等综合判断责任主体,概括起来分3种情况。

  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十周岁以上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只有在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学生(没有年龄限制)在教育机构内,因教育机构外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届时还可以向侵权方追偿。

  那么,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呢?

  王律师认为,家长在维权时,可以通过一些客观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等。

  此外,教育部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12种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例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只要学校出现上述12项情形之一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王律师同时建议,预防和处置好校园伤害,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预防和处置机制。同时,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在积极救治孩子的同时,相关各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于事后的纠纷处理。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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