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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实施已逾一个月 厦门发生13起袭警案件

2015-12-04 10:20:19  来源:厦门日报
  

  杏林湾路附近

  自称心情很不好

  11月14日晚,一名热心路人向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在集美区杏林湾路附近,有一名骑摩托车的醉汉瘫倒在地,需要帮助。

  交警康永灿和协勤人员陈伟良出警,将醉汉扶到警车上后,询问事发过程。刚开始,醉汉还比较配合,自称姓张,当晚与老乡在集美天马路一餐馆喝完酒,驾驶一辆摩托车返回暂住处,可到了事发路段,酒精发作,自己就从车上摔了下来。

  初步排查其他车辆撞到张某情况下,担心张某再次出现意外,民警询问其住处以及家人联系方式,准备送张某回家,没想到,张某突然暴躁起来,嚷嚷着家人都去世了,心情很不好,随后在警车内大喊大叫,并用脚踢警车后车厢玻璃,致警车左后侧玻璃破裂损毁。

  民警和协警打开车厢后门对张某进行控制,并用约束带捆住张某双手,目前,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规

  暴力袭警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袭警根据情节轻重,分为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属于刑事案件:袭警入刑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属于治安案件:拘留5到10天,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步

  袭警现象全国很普遍

  袭警现象,不止在厦门发生,它是个普遍问题,全国各地都有发生。

  来自公安部的一组数据显示:2014年,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而遭受暴力袭击负伤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说明袭警问题愈来愈严重,应引起高度重视。其中,在执法执勤时遭遇暴力袭击重伤110人、轻伤1541人。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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