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出台燃气定价监审办法 特许经营权不计入定价
2015-12-04 07:34:10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王玉萍
福州新闻网12月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包括购气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经营者以自产燃气输配给用户的,以自产燃气的成本费用为购气成本进行核算。
多项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城市管道燃气定价成本,例如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特许经营权费用;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此外,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贷款利息等),也不能全部计入定价成本。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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