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需满足连续缴费满12个月
2015-11-19 11:52:57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11月1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职工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同时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
问: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况有哪些?
答:医疗事故和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由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问: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报销住院分娩医疗费,需要分娩前到医保中心办理产前登记吗?
答:不需要。在女职工住院分娩时,提交社会保障卡和计划生育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给定点医院,委托医院审核有关生育证件,就可刷卡结算分娩医疗费。
问: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是什么?
答:福州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凡符合医保、生育保险“三目录”的住院分娩医疗费,在定额之内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住院分娩单胎顺产2500元,难产(包括多胎)3300元,剖宫产5300元;流产(引产)2000元。
问:分娩期间发生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分娩住院期间,下列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高血压、糖尿病、肝损伤、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产后低蛋白血症、子宫肌瘤剔除术、卵巢囊肿剔除术、子痫、血小板减少症、心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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