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刑法修正案(九)》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光明网记者 李政葳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自本月起开始实施。其中,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网络传谣等诸多内容引发网民关注。11日,中央网信办召开《刑法修正案(九)》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对《刑法修正案(九)》展开解读。
雷建斌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法》原来的有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也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把信息网络上常见的、带有预备实施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把打击互联网犯罪的节点前移。
焦点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第286条之一,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有关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解读】
雷建斌:我个人认为适用这一条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网络监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实施了犯罪活动,这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情、串通,构成共同犯罪;另一种是不知情、没有串通。这里主要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户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根本利益相同,大家共同去防范网络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本条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做的规定。
第二,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真正遏制网络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管,要发挥好行政法律法规等配套规定的作用。
第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首先,有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行为,同时主管部门发出通知后,又有拒不改正这样的主观意愿,最后出现了危害后果,要追究责任。这里提及的“义务”是指关系到网络安全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也包括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
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一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这是指信息内容安全。如果不履行监管的义务,使违法信息出现在信息网络之上,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措施,又拒不采取,造成使违法信息大量扩散传播的后果。二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这和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联衔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会收集、储存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一旦信息泄露会给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所以必须要管理好信息,如果违反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措施不到位,没有管理好致使信息被泄露,如造成大量客户银行卡信息泄露,大量财产被诈骗、盗窃等情况,构成犯罪。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这是指造成社会治安上的损害。如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要求,服务提供者要保留客户上网日志等信息和痕迹。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管了就没有问题,如果没有妥善保管,或者将信息删除、毁损等,使得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时,本来应该有的重要证据灭失,使犯罪无法追究的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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