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双11”血拼擦亮眼 “海淘”商品难退换
福州新闻网11月1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针对电商平台集中促销活动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电商狂欢节了,昨日,省工商局网监中心联合省消委会对外通报近期监测发现的问题,提醒消费者理性网购。
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双十一”集中促销期间,应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如遇纠纷注意保存订单号、交易快照、聊天记录等相关电子凭证,以便维权。
商品先涨价后降价
省工商局网监中心工作人员监测发现,部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将在售商品单价提高或提早几天取消促销价,虚构出所谓低价折扣促使消费者在“双十一”当天购物。
比如,京东商城自营店在7日至12日对部分纸巾进行促销,消费者可获得购买满199减100到满599减300的折扣。网监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比价数据发现,参加满减活动的纸巾大部分价格都有所上涨,以维达自营旗舰店参加满减活动的一款“婴儿3层抽纸”为例,该商品价格为36.8元,参加“满199减100”折算5折到手价为18.31元,而实际上该款商品历史最低价为16.8元。
海外代购商品退换难
网监中心工作人员在监测中也发现,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海外代购商品不退不换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不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已成为默认行规。
在苏宁易购商城海外购频道,监测人员发现,一家名为“比格洋货海外专营店”里有一款营养品,其“购买须知”中列出“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此外,天猫商城国际频道的“thejamy海外旗舰店”里的一款韩国服饰,商品详情中列出“此商品不可退换”。而京东商城全球购频道的“海外直邮奢品专营店”,店里有一款手表商品说明中也列出了“此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
据介绍,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明确,“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该条款强调的是“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而“海淘”不退货的原因并非商品性质,而是物流等其他因素,不能完全适用该条款,但确实有无法退货的客观原因。对一些因物流时间长而导致无法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理解,但仍然可以采用诸如“30天免费退换”的承诺,如亚马逊商城海外购频道销售的一款原产地在美国的车载手机支架,其采用的就是“此商品支持30天免费退换”的退换承诺。
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今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新法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用语。不过,省工商局网监中心工作人员在天猫商城首页“双十一热点”频道中仍然发现了以“最美餐具”“最好用的补水药妆”“最受全球酒友欢迎的干邑”为标题的商品介绍。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等商城中仍然发现一部分商品打着“仅此一天”“一年仅一次”的广告对商品进行宣传。
工作人员还发现,部分商品折扣文字宣传与商品图片不一致。比如在京东商城首页有一幅广告使用“单反1999限量抢”字眼,配图是尼康D7000单反相机,工作人员点击进入商品后发现,实际上1999限量抢的是另一款佳能相机,而非配图中的尼康D7000。
监测发现,天猫商城“双十一”预售活动规则中,规定“定金付款后,申请退款时如判定非卖家责任(根据《天猫规则》或《天猫国际规则》和客服判定为准),定金恕不退还”。
对此,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网购交易是一种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责任的判定标准,必须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消法》等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商家自己制定的规则。此条款仅规定了“卖家责任”,却没有将自身“平台责任”纳入退还定金的范围。同时,“客服判定”虽有利于买卖方解决纠纷的便捷性,但同时也忽视了平台对内部客服人员管控不严,客服与商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可能性。因此,“以客服判定为准”这一规定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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