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新时期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指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写入了会议公报,充分表明了建设生态文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极端重要性。生态文明建设最重要的是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绿色发展的一系列阐述,不仅明确提出了绿色发展的理念,而且明确了绿色发展的实现路径,并为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对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引领行动的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步入新常态,新常态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资源约束日益趋紧、生态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局面。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即是一次积极回应。全会提出要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使生态文明建设与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相契合。
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的绿色发展,不仅仅是在宣示一种发展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全会提出了一个如何实现绿色发展的行动纲领,勾画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基本路径。第一,绿色发展要求建设好“两型”社会。全会强调,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两型”社会的根本目标就在于解决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资源需求的不断提升的矛盾,使人们既能充分感受到利用资源的幸福感,又能自觉践行环境保护的义务。第二,绿色发展要处理好生产、生活、生态三者之间的关系。全会强调,加快建设主体功能区,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加强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并合理划分生活空间、生产空间与生态空间。第三,绿色发展要着力构建“四种格局”。全会提出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自然岸线格局,这就把绿色发展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之中,从而明确了绿色发展的载体。当前,应当把这一部署尽快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尽快实现全会提出的“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的目标。
此外,全会关于绿色发展的一系列阐述,为健全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强调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会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是对新《环保法》的贯彻与落实。为此,我们必须落实好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的部署,发挥好市场配置自然资源的作用,逐步完善自然资源权益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原则,根据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不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并加快生态修复制度、天然林保护制度等制度建设。
(施志源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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