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放风筝绊倒12岁骑车少年 致其骨折赔1500元
东南快报讯(记者 刘清华)12岁少年在公园自行车道上骑行,被老人所放的风筝线绊倒致右手骨折。近日,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老人承担50%责任,赔偿少年1500余元。
2014年10月2日,12岁的小廖和母亲卢女士各骑一部自行车,在福州花海公园自行车观光道上骑行。在距自行车观光道入口(世欧上江城一侧)约60米处,小廖被陈依伯的风筝线卡到脖子摔倒,导致右手臂前端尺、桡骨骨折。
卢女士带儿子坐出租车至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小廖治疗花费1148.88元,误工费914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60元。事后,卢女士多次与陈依伯协商,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没有成功。于是,小廖将陈依伯及福州市园林局告上法院。
据查,小廖骑行的自行车道与陈依伯放风筝所在的人行道,中间所隔灌木带宽约1米、高约0.5米,且福州花海公园内设有“游园须知”告示牌。
小廖诉称,事发时他已满12周岁,按交通规则可以骑自行车上路行驶,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陈依伯在公园自行车道旁放风筝,突然收线是导致小廖摔伤主要因素;福州市园林局作为花海公园主管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两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00多元。
陈依伯辩称,花海公园作为公共场所,他在园内放风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事发时他正在仰头放风筝,未注意到小廖骑行过来。当时,小廖目测可从风筝线下通过,未料骑行时摔倒。小廖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不停催促小廖快点骑行,致小廖刮碰到低垂的风筝线摔倒,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
福州市园林局辩称,陈依伯在花海公园放风筝及小廖在自行车道上骑行,均未违反规定。本案是双方未尽到应有注意义务所致,与公园管理方不存在因果关系。
仓山区法院认为,陈依伯放风筝时未注意到小廖骑行过来,导致小廖与风筝线刮碰摔倒,其对小廖损伤存在过错。小廖已年满12周岁,具备一定的日常生活判断能力,轻信能够躲避风筝线而骑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福州花海公园管理方已于园内设置“游园须知”等告示牌,且骑行与放风筝为各自独立空间,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事故损失由原告与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判定陈依伯支付小廖15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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