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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主捡到钱包向失主要“赎金”:欲取回先交50元

2015-11-03 07:23:05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陈木易
  

  福州新闻网11月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陈木易) “说好的拾金不昧呢?”昨日上午,福州一网友不慎将钱包丢落在鼓楼区永安街的一处早点摊,回去拿回时,摊主却要100元钱。经过讨价还价,该网友付了50元后将钱包拿回。

  记者了解到,日前广州市审议通过《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拾金求报是否违法?是否违反传统道德?该话题昨日在网上引起热议。

  欲取回钱包先要交50元

  该网友告诉记者,昨日早上6点半,他在永安街的一处早点摊买早餐,之后准备去福州火车站乘车。快到目的地时,他发现钱包不见了。他一路寻找,经过早点摊时,摊主大妈主动将他丢失的钱包拿了出来。

  该网友说,钱包里有400多元现金以及银行卡、身份证。摊主大妈要求他支付100元,才肯将钱包归还。经过讨价还价,双方以50元成交。大妈本可拾金不昧,最后却变成拾金求报,让该网友震惊。由于重要证件失而复得,该网友最后决定不再追究。

  拾金能否求报网友评论不一

  摊主拾金求报的行为是否可取?该话题昨日在网络上引起网友们的热议。

  有网友表示,“拾金不昧”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反映一个人、一个单位和一个地方道德水平的一面镜子。也有网友坦言,单纯强调精神的高尚和纯洁,并不利于美德的传承和发扬。如果做好事得不到好报,做好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少。仅仅依靠道德感召力量去鼓励行善,恐怕是苍白无力的。针对“要钱就是不道德”的指责,有网友犀利地反问:“政府每年都重奖道德模范,难道那些去领奖的道德模范也不道德吗?”

  专家:拾金有奖多方共赢

  “失主既没有悬赏,摊主也没有因保管钱包支出费用,摊主主张报酬于法无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林告诉记者,我国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拾得人拾得遗忘物后,应当积极返还失主或者上交公安机关。因为拾得人没有合法的依据,致使失主受损而取得利益,在民事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失主。如拾得人占为己有拒不交出且数额较大,按《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侵占罪。

  不过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丁兆增表示,摊主的行为并无不妥,50元的要求属合理范畴,并未超过法律底限。他说,近日广州市正式审议通过《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并且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他认为,这种规定是一种通行规则,广州用明确的法规模式进行固化奖励,是与时俱进的表现,值得普及和推广。

  丁兆增解释说,道德无法解决的问题,利用立法的方式解决,是符合人性和现实的,在特定情况下能达到失主、拾得人、集体、国家等多方共赢的局面。

  周林也表示,若拾得人拒不返还,则运用法律惩罚;若拾得人主动返还,则拥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如此完善法律后,在道德层次和经济效益的驱使下,更多拾得人将会主动归还,遗失人将会因此减少损失,更有利于规范公民的行为,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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