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眸“十二五”:中国互联网管理走上新征程
“十二五”期间,互联网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生活的现实勾连在一起,成为整个社会的连接方式。伴随这一变化,中国互联网的管理与整个中国社会管理逐渐融为一体。尤其是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以来,中国互联网管理实现了模式转变、理念升级和全球治网话语权的提升,走上了互联网管理的新征程。
加强顶层设计,管理模式从“多头管理”向“统筹管理”转变,互联网领域领导管理体系日益清晰。
“十二五”以来,我国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往“多头管理”的互联网管理模式受到严峻挑战。“多头管理”模式一方面顶层管理职能缺位,缺乏权威性,一些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难以解决,另一方面部门各自为政,对互联网单个要素进行碎片式管理,难以协调好各个要素间的关系。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自担任组长,他在主持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强调,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要发挥集中统一领导作用,统筹协调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制定实施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的管理模式从“多头管理”向“统筹管理”转变。
当前,一个覆盖中央和地方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体系业已形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领导管理体系日益清晰。中央网信办作为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着眼大事、把握大局,对内大力推进网络强国战略,制定网络规则,加紧实施依法治网的基本策略,开展正本清源的专项治理行动;对外阐明中国网络安全态度,积极倡导全球网络治理的中国主张。中国网络空间日益清朗,思想文化生态逐渐好转,网络治理收获网民普遍点赞。
网络空间法治化加速前行,互联网管理理念从政策、文件主导的行政管理升级为依法治理,形成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双管齐下的网络治理体系。
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立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互联网安全立法工作的重大成果;《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基本覆盖了互联网业务的市场准入、互联互通、资源管理、服务质量等各主要环节,在推动和规范我国互联网建设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整体看来,法律法规数量少,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多,行政性立法多,民商事方面的立法少等问题较为突出,难以适应我国信息化发展和维护公民在网络活动中合法权益的要求。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开始从政策、文件主导的行政管理走向依法治理。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了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紧迫性。2014年10月23日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规划了蓝图。不难发现,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进程在“十二五”期间一直加速向前。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网购食品过程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新《广告法》首次明确,所有依托互联网的广告活动,都将纳入监管范畴;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草案新增多项措施严厉惩处各类网络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3条与互联网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律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推出,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15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建设网络强国的道路上又有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与立法速度同步,部门规章的出台也在加速。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以后,各部门进入了网络空间立“法”的密集期,各部门纷纷出台互联网领域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对网络向各个领域渗透而产生的新局面。信息服务领域,国家网信办接连出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三个“十条”;金融领域,证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通领域,交通运输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商务领域,商务部出台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在立法周期非常长的情况下,这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灵活面对网络发展带来的新挑战,满足了互联网发展及其监管的客观需求,与相关法律一起,双管齐下、刚柔并济,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规范、引领、保护和促进互联网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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