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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 最高可贷百万

2015-10-26 10:17:37  来源:闽东日报
  

  日前,宁德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作了调整,涉及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公积金支付房租及生活困难职工提取额度等多个方面。

  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新政策规定,在宁德、福安、福鼎、霞浦、古田城市规划区内购买144㎡以上一手自住商品住房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视其家庭收入情况,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0万元;在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城市规划区内购买144㎡以上一手自住商品住房的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视其家庭收入情况,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80万元。

  降低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30%降低至20%;对拥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支持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手保障性住房的,可“即提即贷”(即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后可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间隔6个月时间限制)。

  支持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购买首套新建自主商品房。符合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在平潭综合试验区购买首套新建自主商品房的,可向缴存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放宽提取条件

  根据新政策,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保留距申请日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度(非销户类提取的,提取额统一保留到百元)。“逐年冲还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保留距冲还贷日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度”规定也同时取消。

  缴存职工在省内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提交“本人或配偶在购建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正常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提高提取额度

  提高支付房租提取额度。缴存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个缴存职工每月提取上限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600元,一年提取额不超过7200元。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额度由原来的不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最低工资扣除低保补助金后的金额提高到按不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金额。

  缴存职工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缴存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及其子女、父母除发生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外,一年内住院治疗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不论病种,均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费用票据(不含门诊发票)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等材料申请提取。

  (记者 陈小妹)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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