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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乡规划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危房可申请改建

2015-10-16 17:34:36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邱陵
  

  福州新闻网10月16日讯(记者 邱陵)城镇新区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严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16日,福州市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会上正式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护自然人文景观

  《条例》明确,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城镇新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条例》规定,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的县(市)区域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备案制度,审批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已审批通过的项目报福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随着城市扩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日益频繁,《条例》对此也作出规定。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分层办理。

  《条例》强调,应加强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的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依法公布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多种情形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条例》对各种许可证的有效期以及如何延期作出了说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那么,何种情形下不得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违反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安全生产法规规定,造成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安全生产隐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个人危房可申请修缮、改建

  《条例》提出,个人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安全性检测机构鉴定属于危房的,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修缮加固或者改建。危房改建应在原有宅基地范围进行。

  而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建筑物外立面修缮、加装电梯等简易工程项目,只需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简易项目审批意见即可。

【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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