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集中听证重申法律红线
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将严格追责
证监会行政执法历史上规模最大、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涉嫌违法减持股份案件的集中听证10月9日和10两日在证监会机关举行。此次集中听证全程向媒体公开,关于涉嫌违法减持案件中的一致行动人认定、法律适用、量罚尺度等问题,通过此次集中听证得以进一步阐明。
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上市公司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须合并计算,作为一致行动人也须依法受违法减持的责任追究,同时,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涉嫌违法当事人出具的监管警示函并不能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的减持行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是否从中牟利也不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影响案件定性。但在量罚过程中,主观意愿、事后是否作出弥补等将对具体量罚有所影响。
记者了解到,针对此次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减持股份案件所确定的量罚标准和原则,将在今后一以贯之地持续适用,同时,证监会也将推动听证工作方式的创新,对条件合适的案件进行集中听证,以提高听证效率。
11案集中听证 具备四类共性特征
此次在证监会进行公开听证的案件共11宗,均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减持股份的案件。
集中听证前,这批案件均已完成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
证监会执法人员介绍,之所以考虑将这批案件汇总在一起进行集中听证,是因为这批案件基本事实较为清楚,多数案件当事人对涉嫌违法减持的基本事实无异议。采取集中听证的形式,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执法尺度统一。
记者旁听听证会发现,这11宗案件普遍因为对法律适用、量罚尺度等方面存在异议而申请听证,主张从轻或免除处罚。具体看,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具备四类共性特征:
第一,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存在异议,认为单独减持时均已依法披露,只是一致行动人减持合并计算超过5%时未予披露,且当事人对其他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行为并不知晓。
第二,提出减持并不是由于主观故意,也不是为满足当事人一己私利,而是由于对法律规定了解不清楚,或是出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项目资金使用考虑,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减持。
第三,当事人涉嫌违法减持后,多数已由住所地证监会监管局采取了出具监管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事后再由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一事两罚”,并不妥当。
第四,减持并不是为了盈利,减持后上市公司股价并未发生显著波动,甚至还持续上涨,部分案件当事人在涉嫌违法减持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之后,已积极采取补充公告、增持股份等方式对减持行为进行弥补,对此应考虑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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