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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引用《论语》名言 漏两字语意谬之千里

2015-10-13 09:40:05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10月1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朱丹华)在招商公益广告上引用《论语》名言,原本为的是弘扬传统文化,没想到漏了其中两个字,导致语意谬之千里,让人感觉“没文化”。经本报报道后,相关运营商福州太阳广告有限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将把投放在市内的所有问题广告牌一一卸下。

  运营商将整改卸下问题广告牌

  9日,市民蔡老师在乌山西路阳光乌山荣域A区的居民楼电梯里看到一块招商公益广告牌,牌上本想引用孔老夫子在《论语》中的名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ní),小车无軏(yuè),其何以行之哉”,却将“輗”“軏”二字漏了,被人调侃为“卖车广告”。

  接到蔡老师反映,福州晚报于10日A9版报道了此事,当事运营商福州太阳广告有限公司立即进行整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据调查,广告牌之所以出错,问题出在广告牌的设计者或审稿者的工作疏忽上,那名设计者前阵子已经离职,审稿者这次则受到批评。公司已派遣人员检查在市内投放的所有同类广告,并尽快将问题广告牌一一卸下。

  本报多次提醒此类差错减少

  在榕城街头,招牌文字出错曾经屡见不鲜。福州晚报6月23日A4版就曾报道,本报记者在福州四个城区巡街的时候,均见过店招错字的现象。比如:“糟菜”写成“槽菜”、“家私”写成“傢俬”、“账簿”写成“帐簿”、“橱柜”写成“厨柜”、“炭烤”写成“碳烤”。还有店招任意使用繁体字或简化字,比如将“快餐”的“餐”写成简化字。

  昨日记者再次走上街头发现,经本报多次提醒或报道后,这些置身于“众目睽睽”之下的文字差错现象已经减少了很多。相关管理者得知情况后,也都能及时纠正。

  规范使用文字早有法律规定

  实际上,规范使用文字早有法律规定。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1年施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就明确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禁止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异体字。

  国家工商总局1998年发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使用错别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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