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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打伤 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得赔偿4万多元

2015-10-13 09:10:46  来源:东南早报
  

  【被告】否认有伤人行为 拒绝赔偿损失

  但到了法庭,林林否认打伤小武。

  林林称,他实际上并没打伤小武。对于小武的报警回执,他称,小武是事隔三天才报警,并非当天报警,中间发生什么不得而知。如法院认定殴打事实成立,那么对医疗费791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元和营养费800元没有异议,具体赔偿责任由法院判定,交通费以300元为宜,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用赔偿。

  学校也辩称,小武称他在学校宿舍午休时被林林故意殴打不属实,主张学校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学校平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管理好学校和学生,已尽到应尽义务,学校与林林也不存在共同侵权,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且小武的请求数额也没有依据。

  【一审】未尽管理义务 学校得赔偿4万多元

  法院于今年5月7日、7月8日两次公开审理该案,认为该案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依法可认定小武的眼伤是在学校内被林林所伤的。

  法院认为,林林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他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还认为,学校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实际上,小武被打时,学校的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关措施,并让他第一时间受到治疗,而是在当晚8时左右接到小武家长的电话后才知晓此事,因此学校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依法应承担责任。

  因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林林的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责任,只需承担次要责任,而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小武遭受的各项损失合计约7万元,林林得承担30%的责任,赔偿2万多元,该赔偿责任由他的父母亲承担,扣除已付出4000元,他们得再付约1.7万元;学校扣除已付出的2000元,还得赔偿约4.7万元。

  判决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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