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措施不得力产妇死亡 医院被判承担70%责任
中新网上杭10月10日电 (陈立烽 袁友凤)家里有人添丁,本是件让人高兴的事,但是赖某一家却因为妻子林某生孩子,陷入了无限悲痛之中,医院因为抢救措施不得力,致使林某死亡。林某的父母、丈夫赖某、刚出生的儿子赖某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0日披露,该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林某传、梁某(系林某父母)、赖某、赖某涛各项损失303734.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产妇林某于2014年9月12日12:35进入被告医院诊治,20:10顺娩l男婴(即原告赖某涛),产程顺利,产后阴道出血明显,病情危重,被告医院产科急救小组立即到场协助抢救治疗,经产科急救小组成员讨论,被告诊断考虑产后羊水栓塞、DIC、产后出血、持续休克状态。
因阴道出血不止,于02:05拟行子宫切除术以止血,告知患方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急诊手术,术中及术后继续输液及各种处理,但患者生命特征仍无好转,无明显尿液。约凌晨6时上级医院专家到场会诊,并指导继续抢救,但患者病情急性恶化。
由于术后患者林某一直少尿,因被告医院无床边血液透析,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与原告沟通后,原告表示理解,同意转上级医院。龙岩市某医院诊断后多次将病情告知患者家属。9月13日原告最终表示放弃诊疗,办理自动出院。患者林某于9月14日上午在家中死亡。
福建省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分析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产后出血认识不足,观察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早期休克,抢救措施不得力,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失去最佳抢救时机。医方的过失与产妇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诊疗过程中对林某产后出血认识不足,观察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早期休克,抢救措施不得力,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失去最佳抢救时机。被告的诊疗过失与产妇林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案林某生命权受侵害,是被告医院对林某抢救诊疗过错行为及自身疾病所致。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根据福建省医学会提供的鉴定意见,结合被告医院医务人员在本案中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及从医疗行为发挥疗效、医学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被告医院过错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认定被告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赔偿责任。前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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