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规定 进一步为医师多点执业“松绑”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在经历了多轮意见征集后日前公布。《办法》规定,今后,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的,在医师执业系统中进行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在注册执业地点按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这一制度,使得医师长期只能在固定的医疗机构执业。2012年,我省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范围扩大至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5个设区市,努力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但从实践来看,整体效果不理想。今年,新的《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开始起草。
新公布的《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在我省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或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应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与其相当,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办法》明确多点执业的条件。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相关规定开展多点执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可在本省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设区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省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福建日报记者 郑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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