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不得再使用“QS”标志
中新网9月30日电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今日,食药监总局下发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通知》指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通知》就“一企一证”的实施要求,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省、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并提出申请。
其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副本中注明许可生产的食品类别。
《通知》要求,已获证食品生产者于2015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但未完成现场核查,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新证书副本上应当一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通知》明确,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此外,《通知》还就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类别编码、食品检验报告的核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落实工作保障及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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