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半征收范围再扩大 由20万元扩至30万
东南快报讯(记者 黄弘妍 通讯员 谢能雨 陈善福)东南快报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今年10月1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再次扩大,由今年年初的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
据悉,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继今年年初小微企业减半征收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后,国家再出新政,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这里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福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工作人员说,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小型微利企业要注意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上述工作人员也提醒,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情形,即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或今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第二种情形则是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则要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即10月1日之前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月1日之后的适用减半征税政策,其换算公式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上述工作人员举例说,如某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则不符合10万元以内的减半征收范围,其按小微企业减低税率2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20%=5万元。假设该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5万元,而按照今年小微企业政策,其今年1—9月不符合20万元以内减半征收范围,但10月至12月符合30万元因减半征收范围,因此今年第四季度有25×3/12=6.25万元适用减半征收,今年实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75×20%+6.25×50%×20%=4.375万元,比2014年少交0.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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