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混改”意见发布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
中新社北京9月24日电 (记者 周锐)中国国务院24日下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混改”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并对改革“分层”和“分类”推进作出安排。意见强调,要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鼓励各类资本参与。
意见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当前,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推动中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需要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改革的基本原则,意见提到了“宜改则改,稳妥推进”,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尊重基层创新实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
意见要求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分类方面,意见指出,要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
在分层方面,意见表示,要引导在子公司层面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在集团公司层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对于国企混改的参与者,意见明确要鼓励非公资本参与、支持集体资本参与,有序吸收外资参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探索完善优先股和国家特殊管理股方式,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股东不得干预企业日常运营,确保企业治理规范、激励约束机制到位。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维护企业真正的市场主体地位。
意见还要求通过加强产权保护、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支持改革的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等措施营造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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