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男子私宰生猪 贿赂工作人员加盖检疫合格章
福州新闻网9月2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陈铁夫 通讯员 石冰莹)福清人谢某伙同林某私宰生猪,并贿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工作人员何某等,为其加盖“检验检疫合格章”等章证。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谢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何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谢某是福清市港头镇一屠宰户,2013年8月起,他在没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等证照的情况下,伙同林某在港头镇岭头村一临时搭建的小木屋内私设生猪屠宰点。谢某负责生猪收购、宰杀、销售,林某负责清理猪肉、打扫卫生。截至2014年6月被抓获时止,谢某在私宰点宰杀生猪达500余头,销售总额90余万元。
谢某希望他的私宰肉也能盖上“检验检疫合格章”等章证,便于2013年10月找到该镇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工作人员何某等人,达成协议:由谢某按照每头生猪48元的标准(2014年3月份后调整为每头猪43元)每月向企业缴交58头猪的“手续费”,然后将其宰杀好的生猪运到企业加盖“检验检疫合格章”、“肉品检验合格章”。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何某等人向谢某收取上述“手续费”共计21136元,扣除应上交的相关税费、检验检疫费等,剩余14000余元由何某等人平分。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谢某、林某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擅自设立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工作人员财物共计14000余元,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何某等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手续费的名义收受人民币14000余元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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