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子被非法拘禁4天维权24年 索赔5亿获赔2千
原标题:辽宁女子被非法拘禁4天维权24年索赔5亿获赔2千多
事发辽中,前后历时24年,这2162元包括误工损失802元、伙食费60元、雇车费3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因遭当地法院副院长非法拘禁4天,辽中陈女士申请了国家赔偿索赔5亿元。9月10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赔偿陈女士800余元误工损失。
1993年——
事发:讨说法起纠纷被拘留
陈女士是辽中县一名个体业户。1991年,陈女士因纠纷被他人起诉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判决陈女士承担相应责任。对此,陈女士一直不服,多次寻找法院相关人员要求给予答复。
1993年5月13日,陈女士再次来到法院,要求时任辽中法院副院长的杨某予以答复,并与杨某发生口角。杨某以辱骂审判人员为由,批准对陈女士作出的拘留决定,对陈女士拘留15日。
当天,陈女士被送往收容审查所看管。1993年5月17日,陈女士在收容所出现大出血症状。当日,辽中法院决定对陈女士解除拘留。陈女士实际被拘留4天。
2014年——
不服:遭非法拘禁索赔5亿
此后,陈女士踏上了维权之路。2002年1月16日,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认定杨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无辜的而予以非法拘禁,是一种非法拘禁行为,但因系在工作当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视为犯罪,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陈女士不服,向检察院申诉。2002年12月17日,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不起诉决定。
2014年8月12日,陈女士向辽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人身财产直接损失1亿元,市场经营停业直接损失1亿元,子女中学失学影响工作分配直接损失2亿元,拘留造成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及导致法院受理13起案件全部驳回的各项经济损失1亿元,共计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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