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起争执两拨顾客KTV互殴 一人被捅十级伤残
2015-09-11 10:37:53 来源:海峡导报
状告经营者 索赔12.7万元
刑案判决后,因捅人的佟某无力赔偿,所以并没有对小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近日,小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佟某与KTV经营者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的损失12.7万元。
小齐认为,自己在KTV内遭受他人殴打长达十多分钟,当时现场处于保安安保范围,KTV经营者却未进行制止,导致事故升级后他最终受到伤害。因此,KTV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没钱赔!”在法庭上,捅人者佟某表示,他愿意赔偿,但是目前没有经济能力。
捅人者全赔 KTV没有责任
开庭时,被告的KTV公司答辩说,小齐受伤是因他挑衅在先以及以多欺少追打被告,才导致被佟某持刀报复。可见,小齐自己在本次事件中有重大过错。另外,小齐受伤地点发生在KTV的经营场所范围之外。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KTV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齐的损失只能由捅人者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佟某持刀捅伤小齐,应对小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支付7.1万元赔偿金。但是,判决也指出,小齐遭受的损害系因双方争执互殴而导致事态不断升级所致,小齐也因此受到治安处罚,可见小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他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
商家安保义务,并非没有限度
法官分析说,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一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放大,只有在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须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小齐的受伤是因其与他人斗殴引起,这已经超出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
另外,在争斗发生时,经营者也已尽到义务劝开双方。小齐最终受伤,是因他自己继续与他人争斗,结果被人捅伤。因此,结合事件起因、受伤经过、受伤地点等因素综合分析,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证明KTV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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