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骑车摔入水沟身亡 家人状告公路局和镇政府
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两被告该不该为李某的死负责?
“该路段路肩旁并没有设置防护和警示标志,一不小心就会掉入水沟。”李某家人称,两被告是该道路的管理者,应该对该道路负起防护、警示等义务。正是因为两被告没有及时设置安全标志,才导致李某骑车时没办法看清路旁的水沟。
对此,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认为,事发路段位于石井镇延平大道闽台农贸市场路段,属于县乡道,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该事故路段不属于他们的养护路段,原告将其列为被告,明显是错误的。同时,原告提出的赔偿过高。
石井镇政府认为,镇里每年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管理道路。案发时,事故路段路况良好,有路灯照明,且路段的设计及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也不存在任何妨碍道路通行的瑕疵和障碍物。
两被告一致认为,李某严重醉酒却还驾驶机动车,最终酿成了事故,应当由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死者负全责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交警大队经调查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李某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准确的。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并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不是本案的赔偿主体,原告要求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介绍,根据相关法规,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从现场勘查的情况来看,事发路段路面平直且没有障碍物。石井镇政府作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保持道路畅通,有路灯照明,在日常管理中并没有存在过错。”法官分析道,且该路段为农村公路,根据《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相关规定,该路段无需设计护栏,道路的设计者、施工者、管理者都不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石井镇政府赔偿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因此,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在于李某,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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