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通过特赦决定 今日起实施
(三)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制史上一直贯彻“矜老恤幼”的精神。早在西周时期,法律中就有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其后汉、唐、元、明、清各代以及民国时期的法律都继承并发展了该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在国外,人们也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基本上形成共识。我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此次将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操作思路与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这次是对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条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适用,范围更广,从宽的力度更大。
需要注意的是,“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选择关系,只满足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应当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但没有宽恕就难有所谓的“关心和爱护”,对未成年人的宽恕程度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宽度、厚度、强度、大度的体现。“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这句话对未成年人特别适用。保护未成年人是世界性的趋势。我国一贯坚持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侧重于教育、感化和挽救。我国79年刑法和97年刑法都有相应的规定,如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一切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严重的行为负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等。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和力度。此次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作为特赦对象,在指导思想和思路上与我国一贯坚持的对未成年犯罪人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是一致的,是这一方针在此次特赦中的继续坚持和具体贯彻。“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当时尚不满18周岁。即使现在已经超过18周岁,但只要犯罪行为实施当时未满18周岁,就符合年龄上的要求。
对此类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这几类犯罪的犯罪性质都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发挥和协调统一,将这几类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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