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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7个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猛增47% 注意八大风险

2015-08-28 07:32:38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陈鸿星
  

  注意八大风险

  本金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为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实施的新司法解释,夏副院长提醒市民在借贷活动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上限是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干预。

  二、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内部职工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仅限于生产经营所需,否则贷款行为无效。

  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收集保存有关证据。借款合同与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出借人对这两项事实都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借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重要内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方式交付款项,并注意保存相关转账凭证。借款人对借款已经归还承担证明责任,因此应当注意保存还款的相关凭证,最好每笔还款后都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借贷双方如果有长期款项往来,建议转账归还每笔借款本息或要求出借人出具的收据载明是归还哪笔款项、哪个时间段的利息。

  四、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否则只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五、注意是否存在有效担保,尽量采用法定担保方式。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明确表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无须为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对他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明确其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只有明确表示为借款人借款提供担保责任的,才对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出借人通过网络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需要注意核实网络贷款平台提供者是否有提供担保。

  六、依法从事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应当关注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对借款人可能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拒绝提供借款。如果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会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不仅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

  七、杜绝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非法目的,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证据、虚拟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外,还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移送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出借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保护其权益,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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