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奶茶妹妹有权分享刘强东2600万股股权收益
不管何时行权,收益都是夫妻双方的
此外,还有一个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编者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共列出三项,此处仅引用第一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读以上法条,不用笔者再解释,各位已经明白了,婚姻法对于股票等财产性质的认定,主要是看高管们所获得的期权收益是不是来源于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务付出,而不是看他何时行权。
总之,如果假定京东董事会授予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没有附加其他特定条件,也没有考虑到他的历史贡献,仅从财务年报中看到的简单行文来分析的话,结论就是:如果刘强东是在结婚后获得2600万股的股票期权计划的,那么未来行权收益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刘强东是在结婚前获得2600万股股票期权计划的,那么未来行权收益还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此处没有区分他行权是用个人财产行权,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行权,仅仅只是谈了出售股权收入减去行权本金后的所得收益。其实,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实际是比较复杂的,笔者曾代理的一个涉及到股票期权的离婚案件,当时法官从上市公司调取回来的股票期权方案文件厚厚一摞,在人力资源部门的解释下才弄明白好多条款。有诸多高科技上市公司在授予高管股票期权计划时附有诸多条件,例如是鉴于高管历史贡献而给期权,还是要求未来任职服务满一定时间才给期权,还包括行权者是用个人财产行的权,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行的权,这些条件都会影响到行权收入的性质判断。如果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还有诸多内在因素,那这结论就不一定了,在此就不一一分析了,省得把读者弄晕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是奶茶妹已经将自己未来婚姻的命运与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捆绑在一起了,可以说,这对夫妻与京东基本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二是 2600万股期权婚前没实现啥价值,“强哥”自然也没有什么婚前转移财产的必要,这是读者对消息的误解,与其我们来操心他的婚姻财产保护计划,还不如大伙儿一起去喝奶茶吧。
王芳
(作者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族办公室”团队负责人,私人财富管理及财富传承专业律师;本文出自微信公众号“王芳律师家族办公室法律团队”,有删改,标题为编辑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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