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一张“狼”图 “七匹狼”涉侵权遭索赔
福州新闻网8月1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杨剑峰 文/摄)对于“七匹狼”香烟生产商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七匹狼”宣传图,福州市民并不陌生,不过当中的一只“狼”的图片却涉嫌图片著作侵权。昨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福州律师一纸诉状将福建中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元。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合伙人王晨照律师告诉记者,起诉理由是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宣传图“七匹狼”中使用了华盖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一张图片,并将该宣传图“七匹狼”使用在其官方网站、矿泉水外包装(如图)以及户外广告牌上。昨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据介绍,2014年1月开始,福建中烟向华盖创意(天津)公司咨询4张狼的RM图报价,华盖公司随即跟进并反馈,但福建中烟回复称,内部仍在商讨中。此时华盖方面已发现,4张图片已被用在福建中烟的微博公共帐号上。同年7月又发现投放于广州地铁3号线的车厢电视广告,在未购买版权的情况下使用图片进行商业宣传。2014年11月华盖获知进入立项流程,此后数月双方又开展了电话会议等,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过近期福建中烟认为提供的图片版权证明文件无法满足内部律师的审核要求。
不过福建中烟并不认为侵权。今年6月福建中烟向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华盖创意(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和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原稿不侵犯被告的著作权。福建中烟称,2012年4月公司与上海梅高创意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牌与营销综合咨询服务合同,由其负责品牌战略、产品创新等综合咨询服务。2013年11月包括主形象画面在内的各项设计策划成果均已交付。
2014年1月起福建中烟多次收到来自华盖创意(天津)公司的来函来电,要求与其签订图片购买或租用协议,否则将起诉。然而在交涉过程中,该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充分证明其享有著作权的相关材料,致使双方无法达成合作协议。今年6月华盖创意(天津)公司的关联企业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再次以著作权被授权人的身份向福建中烟发出警告函。福建中烟称,对方在没有充分著作权的情况下不断骚扰公司,已严重影响正常的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故请求法院确认广告画面并未侵犯其著作权。据了解,目前该案暂未开庭审理。
另据了解,此次案件是我省首次在诉讼过程中使用了可信时间戳。王律师说,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其比公证取证更快,费用也更低。此次一些取证就是通过时间戳固定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行为及存在时间,从而作为证明侵权行为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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