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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老板深夜存钱遭劫 空手夺刀并刺中劫匪腹部

2015-08-08 10:03:35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林利萍
  

  劫匪落网 目前正在医院进行治疗

  后来警方和120救护车赶到现场,120医护人员将抢劫者送医治疗。黄先生做完笔录到医院进行伤口处理,由于右手握刀刃,手指有多处划伤,其中一处还缝了针。

  据悉,黄先生是重庆人,来厦七八年了,经营超市,这是他第一次遇到持刀抢劫的事。他说每天关店时间都要近22点,习惯回家前把营业款存进银行,没想到这回真的遭遇抢劫了。

  另据了解,目前抢劫者还在医院进行治疗,但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抢劫者今年25岁,集美后溪人。

  目前该起案件警方已经立案处理。

  律师说法

  刀刺劫匪腹部是否防卫过当?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条是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直接规定。

  本案中,黄先生作为受害者,在遭受抢劫过程中的反抗及自救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那么黄先生在反抗过程中将施暴者刺伤是否防卫过当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无限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黄先生所遭遇的是典型的抢劫暴力犯罪,不法侵害人不仅使用了凶器,且以暴力行为严重威胁了黄先生的人身安全。在不法侵害人施暴过程中,即便黄先生的反抗或自救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延伸分析,假设该施暴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人已被控制无法再行凶的情况下,黄先生因愤怒或出于报复心理,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再进行伤害的,这种情况下黄先生的行为才可能涉嫌防卫过当。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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