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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捕捉癞蛤蟆被处罚 “三有动物”别乱捕

2015-08-02 10:22:44  来源:泉州晚报  作者:吴志明
  

  非法捕捉癞蛤蟆 两名男子被处罚

  泉州晚报讯 (泉州晚报记者 吴志明 实习生 林靖颖)“没想到捕捉癞蛤蟆也是犯法的,下次我们不会了。”近日,因未取得狩猎证非法猎捕中华蟾蜍,来永春务工的湖北人龚某清和饶某新被永春林业公安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据了解,这是永春因捕捉“三有动物”被处罚的第一例。

  日前,永春县公安局岵山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南石村路段时,发现有两个可疑男子手中各提着一个塑料编织袋,形迹可疑。民警上前检查,发现塑料编织袋里装的竟是中华蟾蜍,便将两人传唤到派出所。

  经审查,嫌疑人龚某清(58岁,湖北省荆州市人)、饶某新(58岁,湖北省荆州市人)当晚相约骑摩托车携带工具,到岵山镇南石村田野捕捉了84只蟾蜍,准备进行出售。两人对其非法捕捉“三有动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随后移交永春林业公安部门。据永春林业公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龚某清和饶某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证或者超出特许猎捕证、猎捕证规定猎捕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猎获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其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造成损失的,赔偿猎获物价值等额价款。永春林业公安部门据此对两个人做出了罚款、没收猎捕工具和中华蟾蜍的行政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本来两人捕捉中华蟾蜍84只已达重大刑事案件条件,但因为他们未违反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因此仅对他们做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中华蟾蜍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国家“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养殖户只有在获取了“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对人工饲养的个体进行适当开发利用。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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