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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实行控烟条例 12类公共场所吸烟罚20至500元

2015-07-31 10:03:08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7月3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明日起,深受各界关注的《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室等12类场所将全面禁烟。在禁烟区内吸烟将被处以最低20元、最高500元罚款。

  12类公共场所禁烟

  《条例》明确以下12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

  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各类学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场所;

  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和文化馆(站)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

  商场(店)、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客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办事厅、礼(会)堂、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

  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园的室内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5类公共场所应设吸烟点

  《条例》规定以下5类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但这些场所应设置固定吸烟点,在吸烟点以外的室内区域则禁止吸烟: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各类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条例》同时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点,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设置明显标识,放置盛放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效果;远(隔)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禁烟区内吸烟最高罚500元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禁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控烟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如果不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没有在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及举报投诉方式,或在禁烟区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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