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终审“飞人”败诉 乔丹体育保住商标
泉州晚报讯(记者 刘文艳)“飞人”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有了最终判决。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这场关于“乔丹”的争议,可以追溯到3年前。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随后,今年年初,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驳回乔丹的诉讼请求后,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不过,尽管乔丹体育赢得了这场官司,保住了商标,却也付出了代价。其实早在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就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申请,然而,就在“节骨眼”上,“飞人”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商标案爆发,以至于乔丹体育至今还迟迟无法上市。
记者了解到,除了乔丹体育外,泉州不少与名人或者国际名牌沾边的企业也曾遭遇商标官司。
2013年3月,阿迪达斯认为泉州企业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的商标“阿迪王”侵犯了自己的商号权,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阿迪王”中文商标和LOGO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该中文商标和LOGO将不能再继续使用并出现在新开的终端店面中。不过,有“阿迪王”中文商标和LOGO的原有产品和已开店面(未重新装修的),可以继续使用阿迪王的商标及LOGO,有四年的缓冲期。
而泉州另一家名为纽班伦的体育用品公司由于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了与新百伦近似的英文字母“N”,也曾被美国新平衡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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