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两起电梯“吃人” 致命“漏洞”到底在哪?
穗平均每天14宗电梯困人
湖北电梯事故究竟该由谁负责呢?法律人士表示,从刑法上来说,首先要查查该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电梯维修保养不当,保养人员违章操作的,涉嫌重大责任罪,但如果维修保养是正常的,踏板是因为质量、技术问题等意外掉落,则保养人员不涉嫌本罪。司法实务中,电梯的维修保养的主体一般是公司,如果是公司怠于保养或者不予保养,而公司又非事故责任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自然人犯罪,非单位犯罪),则公司负责人是否承担本罪,还有待于司法解释或具体案件的认定。
如果发现是技术设备有问题,则电梯厂家也是被告,产品有缺陷或者瑕疵的,都要承担产品责任。而对于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监管的质检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也要承担行政责任。
在距离湖北千公里之外的广州,超过10万台电梯每天上上下下,伴随的危险也不容小觑。
羊城晚报记者从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监控中心公布的2014年全市电梯年度安全简报中了解到,2014年,全市电梯整体运行状况良好,未发生电梯类特种设备事故。监控中心全年平均每天接电话131宗、处理应急事件22宗,其中困人事件平均每天14宗,故障事件平均每天8宗;平均每天解救被困人员40人;全市每天电梯困人率为0.014%。
广州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在各项统计中,更多的统计是来自于“升降梯”的数据,“扶梯的数据比较少,因为事故率比较低。”但一名业内人士则表示,他认为扶梯的事故率并不低,“感觉比升降梯还要高,但是因为升降梯出事就是大事,死亡率高,而扶梯很多事故伤害性较小,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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