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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熊孩子”在工地大水坑野泳 暗藏安全隐患

2015-07-23 09:45:06  来源:海峡都市报
  

福州“熊孩子”在工地大水坑野泳 暗藏安全隐患

  奥体中心附近工地的水坑

  不少工地现水坑 并未封闭

  不少市民说,福州在建工地,这样的水坑还不少,行人都可以进入,而且多在僻静处,在这样的地方野泳,安全隐患很大。昨日下午,记者调查走访,在海峡奥体中心附近凤山路道路施工工地,通过围挡开口,进入工地,也发现一个大水坑。

  水坑边立有“深坑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施工方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凤山路(三环路—福湾路)道路工程项目部,就位于大水坑旁。项目部一负责人说,工地的雨水管道与奥体中心雨水管道相连,前日暴雨,奥体中心河道河水涌入雨水管道,从窨井溢出,水积压在工地低洼处。等河道水位下降,积水退去后,他们将填平低洼路面。

  附近未拆迁民房边,还有一个大水坑,见不到底,未设立警示牌。接到记者反映,道路项目部随后在水坑边摆放了警示牌,警告路人勿靠近。

  在建工地水坑 戏水伤亡谁担责?

  在建工地水坑内发生事故并不鲜见,如果在水坑内发生事故,谁要负责?

  对此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说,工地承包方和分包方都必须负责任,也就是说工地的业主单位和施工方,都有责任。“首先因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施工方需负主要责任。”卓文彬说,其次业主单位也需要对施工方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家长疏于管理,导致孩子发生事故,家长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2012年8月,福州仓山城门镇湖际村,11岁男童军军(化名)在离家不到300米的水坑中游泳溺亡。上月19日,福州中院终审认为,事发地在事发期间正处于征地拆迁阶段,极易产生安全问题,管理方疏于安全防范致军军溺亡,应负主要责任。最后,判所在地块使用方福州市城乡建总和管理方南大门拆迁公司赔偿46万余元。军军父母监护不力,自行承担20%损失。

  福州工地水坑事故黑档案

  ●2012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福州南二环路齐安村附近一工地内,3名少年到水塘嬉戏,其中一12岁少年溺亡。

  ●2012年8月,福州仓山城门镇湖际村,11岁男童军军(化名)在工地水坑中游泳溺亡。

  ●2014年12月,闽侯荆溪镇溪下村一工地水坑,一男子溺亡。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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