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放开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 自主决定招标发包
东南快报讯(记者 林娟)日前省发改委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范围作了大幅度精简,在国内率先全面放开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该《办法》将率先全面放开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
省发改委法规处负责人介绍,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由其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这就意味着民营企业开工建设项目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真正实现“自己的项目自己做主”。
同时,取消了备案制项目招标事项核准要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自行采购,而建设单位可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发包方式。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经过调整,目前福建省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将先执行原国家计委3号令的标准,即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实行招标制,待国家出台新规定后,同步调整到位。
对于规模以外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程序,《办法》规定:“上述规定范围、规模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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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快报讯(记者 林娟)昨日东南快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日前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等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认定福建省作为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的五个省级试点地区之一。
据悉,这五个试点将开展政府综合管理和交易平台试点,探索建立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共享服务体系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与互联网融合、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结合。其他四个列入省级试点地区分别为浙江、湖南、湖北、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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