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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简政放权 率先全面放开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

2015-07-20 16:41:50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王礼林
  

  福州新闻网7月20日讯(记者 王礼林)记者今天从福建省发改委2015年第二季度新闻通气会获悉,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简政放权,近日省发改委出台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该《办法》对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范围作了大幅度精简:如率先全面放开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由项目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据省发改委法规处负责人介绍,随着2012年2月1日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及近期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举措,有必要按照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快项目落地等要求,针对招标事项核准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原办法进行较大幅度修改。2014年12月以来,省发改委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出台了《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实施。

  该《办法》共16条,主要从对现行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制度作了调整。

  首先,大幅减少核准项目范围和核准内容。按照简政放权、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要求,《办法》对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范围作了大幅度精简:率先全面放开民营项目招投标管理;对备案制项目不核准招标事项;审批或核准制项目,实行“例外管理”;取消对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事前审核。

  该《办法》调整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为了利于国有资金节约增效,并与国家即将修订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相衔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规定:“《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不再执行。”为规范规模以外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程序,《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规定范围、规模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再次,优化招标事项核准程序 。该《办法》改变此前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需由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先行出具意见的做法,在第十条规定:“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申请核准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意见。”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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