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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受捐助女孩去世 亲属要捐出12.5万爱心余款

2015-07-16 08:06:45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陈燕燕
  

  两名律师,说法各不同

  这笔爱心款,到底谁有权支配?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的王荣坚律师认为,丽仙作为受赠人,对爱心款有所有权,她去世后这笔款项成为遗产,理应由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养父母继承,而她与男友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留下书面遗嘱,男友没有继承权和支配权。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佘雷则认为,当初,社会各界捐款,是为了给丽仙治病,并不是救济她的家庭,如今,因丽仙突然去世,捐款不能继续用于治疗,剩余的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遗产,不能完全交给她的家人,否则就违背了捐赠人的意愿,也不利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佘雷认为,它仍是一笔爱心款,应遵循爱心人士的意愿和丽仙的遗愿,继续救治生命垂危的病人,鉴于其养父母生活较困难,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他山之石

  2005年8月,新华社曾报道《儿子病故,7万元爱心款起纠纷 父母要求“继承”捐款被驳回》:1996年,江苏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学生黄昊被确诊为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好心人捐款24万余元,由学校代收,但他在2年后去世,父母要求学校交出爱心余款7万余元,但学校把余款移交给当地慈善会,为此,其父母在2001年、2005年两次把学校告上法庭,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爱心人士并非将所有捐赠款项无条件地赠与黄昊,任其作各种用途的使用,而是将该款项用于治病。黄昊去世后,剩余善款不属于他的生前个人财产,不能视作遗产,父母依法不享有继承权,而附小无法将剩余善款一一退回,与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此外,省外还有多个相关报道,如2011年11月22日,西海都市报曾报道《受助人亡故捐赠余款咋处理》,2006年,第一期《法庭内外》曾刊登《爱心捐款”爱心献谁——一起善款纠纷案终审落槌,法院判决:捐赠余款不属于受赠人遗产》等,都曾指出,捐款余额不应简单认定为被救助人即捐助对象的遗产,最好协商解决。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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